西北政法大学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质量,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工作档案包括审计业务档案与行政文书档案。
审计业务档案是指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记录材料及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专项审计档案、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档案、审计调查等内容资料,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文书档案是指反映审计处工作活动,具有利用参考价值的文书材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处工作人员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学校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项目,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五条 审计业务档案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审计业务档案与行政文书档案由办公室秘书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机构、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档案
第九条 审计业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业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在制订项目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档案立卷时,应当遵循按项目组卷、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原则。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二条 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的文件材料分类: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如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如上级审计机关或学校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项目委托协议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档案中各类性质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求: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的方法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各组材料按项目审计报告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各组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其它备查材料,各组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档案内每组材料内部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五条 行政文书档案按照文件或事项归类,分年度归集。文件印发或事项完结后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归档,应归入行政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清单:
1.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件;
2.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校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审计处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5.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行政文书档案排列要求:
1.上级来文排序为:公文批办单、文件正本;
2.审计处发文排序为:公文稿签、文件正本、附件、定稿;
3.其他行政文书档案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
第四章 审计工作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完成审计业务档案归类整理,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检查后,审计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规定,整理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由办公室秘书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移交文件目录,在规定时间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随用随调。
行政文书档案由办公室秘书整理、编排页号或者件号、保管,供内部查阅。
第十七条 审计业务档案在审计处寄存的保管期限为一年。一年内的审计档案在审计处设专人管理,超过一年的审计档案由办公室秘书按照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寄存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馆档案管理相关期限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借用、查阅,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业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业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