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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西北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 来源:审计处
  • 发布者:审计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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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27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独立审计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指定分管副校长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由审计处请示分管副校长,并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学校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审计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人员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于应回避但未自行回避的情形,由审计处负责人指定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向审计处提出回避申请,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书面回复。对涉及需审计处负责人回避的情形,由分管校领导指定回避。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包括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接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查处学校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和案件;

(十一)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建议;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四)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严重违纪的事项,应作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按照规定程序印发。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委机关、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校内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31126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