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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 来源:审计处
  • 发布者:审计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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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202291日校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审计对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查处纠弊、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推动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审计对象,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决定,纠正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九条 审计对象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落实的督查工作,在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督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进度,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校内审计查出的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机关、组织部、人事处等执纪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等情况,以及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审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审计处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达到审计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审计对象已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审计对象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但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但在下一审计期间,该类问题继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的,属于屡查屡犯,按整改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审计对象提请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三个月以上)未研究,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审计对象隐瞒整改真相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应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的运用。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委机关、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