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24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11号令)《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概算造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经建设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也可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费用支付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参照陕西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选中的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提交支付申请和合法收费票据,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要求,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审计费支付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一)认真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二)组建由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和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审核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其过程跟踪、深入现场是否及时到位,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最大化地维护了学校经济利益等。
(三)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社会审计机构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全过程跟踪审计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向审计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现场协调会以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竣工验收等活动。
(四)协同审计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全过程跟踪审计组,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人员配备、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
(三)审计过程中,及时深入现场,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跟踪审计记录。
(四)对审核工程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材料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等,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差异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五)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审计处汇报跟踪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工程建设前期审计
第十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委托勘察和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要求;审核施工图设计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审核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投标资质、评标办法以及招标程序等是否合理、合规,有无“倾向性、特定性”等不公平条款;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有关定额套用、材料价、规费的计取等是否规范,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等。
第五章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合同的审计。主要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中标价格、工期是否一致,有关工程费用的支付、结算等是否符合现行的基建财务制度、工程计价规则等规定,合同有关条款的描述和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审计组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工程进度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变更的审计。审核工程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审核签证工程量是否符合实际,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的审计。主要审核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对于未达到招标条件的材料设备,审核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审计。针对预埋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安装管线工程等隐蔽工程,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保留证据。审核有关隐蔽工程的签证内容是否属实(包括主要材料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语言描述是否准确、工程量计量是否正确,签字和盖章是否完善等;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重点跟踪。
第十九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尽量避免索赔事件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力争降低损失;对于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资料的审计。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对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资料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现场的审计。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的审计。审核工程量、取费、综合单价等,对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相关规定扣减。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签证价、信息价、市场价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第七章 主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每年11月底前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交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按照审计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配合国资处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人员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三)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安排。
(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或遇学校决策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设计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审计组,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需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
(二)审计组在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审计组在建设管理部门拟定的施工合同送交审计组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
(二)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在进行现场勘探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暂估价格等书面资料,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需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结合项目进度,提交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后提交审计组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处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变更审计
1.如有变更的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费用增减等情况的书面材料,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签程序并提交审计处;
2.监理公司对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组对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管理部门30天内将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时间若有延误应作书面说明。
(二)审计组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三)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送建设管理部门,并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原始送审资料整理归档。
(四)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经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